王永利律师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则大到彩礼,小到尿桶、暖壶、案板、乐扣保温杯、内衣收纳盒等财产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当然,“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本文拟通过研究生效判决书,来探讨未领证时彩礼的返还问题。
2017年5月17日20点21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以下关键字:
民事案件+婚约财产纠纷+彩礼+天津市+二审
搜索到20份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4年3月—2017年3月间),其中有2份重复,有效结果为19份。见下图。
说明:
1本文题目虽为“同居未领证,彩礼退多少”,但样本中有多份判决显示当事人未同居。
2表格中同居时间一列“不明”是指双方虽同居但时间不明,有的系判决书没有说明同居时间,有的系判决书上网时技术性处理所致。
3彩礼数额为法院认定数额,有的与当事人主张并不一致。
一 彩礼是什么?
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以保证将来成就婚姻。从上图可以看出,彩礼最少的3万,最多的14万,平均约8.26万元。
二 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同意与对方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三 退彩礼的三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返还上。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以未结婚为探讨条件,19份判决中也全部为第一种情况,其中有2份判决显示,上诉时男方曾以第3种情况为由要求返还彩礼,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被法院驳回。
四 彩礼退多少?
分析上图统计,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
特例:第11份判决当事人虽未领证未同居,但判决返还比例为50%,原因在于,双方在诉讼前达成返还50%的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后男方反悔起诉另外50%,被驳。
2. 未领证已同居,彩礼返还一般50%或60%。
3.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
4第17份返还比例为0,系因女方育有一子,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基本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而第2份和第6份判决中,女方虽育有子女,但仍判决返还60%和50%。
五 见面礼、项链、婚庆费都不是彩礼
哪些属于彩礼,应该退还,哪些不属于彩礼?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相关法规对彩礼的范围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观上述19份判决,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花费不被认为是彩礼,从而也就没有退还一说。
1双方相关花费。比如婚庆费、婚纱照费用、旅游费,这些都没有被认定为彩礼。
2 相互赠予财物。恋爱中,男女双方通常都会赠予对方一些物品,比如首饰、电动车、手机等物品,这些也没有被认定为彩礼。
3 长辈亲人赠予财物。比如见面礼、改口费、过节费等,对于新人,双方的亲属都会有一定物品或现金的馈赠,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明确是给个人的财物,按个人财产来处理,如果是赠予两个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问题。
有一份判决中针对男方要求返还金项链、金手链的诉请,法官这样说:
“该两件饰品系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而给付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还有所谓“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伴娘钱”等,法官认为是按当地习俗在婚礼当天赠与女方亲友的小额礼金,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必须的礼金,所以也认定不具有彩礼性质。
判驳理由无非是不具有彩礼性质,或举证不能。
六 嫁妆归谁?
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购买资金大多来自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这样处理起来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所以,在这19份判决里,涉及嫁妆的有9份,其中7份判决嫁妆归 女方,另有2份判决归女方,然后折抵给男方。
七 证据。证据。证据。
如前所述,法官判驳的理由有二,一是有些财物不具彩礼性质,二是举证不能。
实际上,有的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很细致,值得表扬,兹录两例。
后双方因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解除婚约。庭审中,被告称其为原告购买了如下物品,要求在彩礼中扣除:价值4900元西装一套、衬衣两件、价值分别为279元、259元、199元皮鞋三双、领带一条、价值3000多元的迪奥皮带一条、价值2860元阿玛尼手表一块、日用品、家具摆件、床上用品、在淘宝网上购买的物品。原告称其只收到了西装一套、衬衣两件、皮鞋一双、领带一条、DiorHomme皮带一条、保暖运动服两套、情侣T恤、银手镯一只、内衣收纳盒两个、乐扣保温杯一个、连帽卫衣一件。根据收到上述物品价签及网购记录,认可价值为:西装一套价值3000元、衬衣两件价值分别为168元、159元、皮鞋一双价值380元、领带一条价值68元、DiorHomme皮带一条价值300元、两套保暖运动服价值254元、情侣T恤价值39元、银手镯一只价值207.5元、内衣收纳盒两个价值99.6元、乐扣保温杯一个价值68.3元、连帽卫衣一件价值116元。对上述物品,同意在彩礼中予以扣除。(判决10)
对于孟××陪嫁物品,孟××称,有木制双人床一个、梳妆台一个、组装电脑一台、木制两开推拉门衣柜一个、四床棉被、三条毛毯、两条毛巾被、两个枕头、铁制洗脸盆两个、镜子一对、暖壶两个、台灯一个、尿桶两个、电脑桌一个,现均在张××处;张××称,木制双人床是同居前自己购买的,梳妆台一个、组装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木制两开推拉门衣柜一个属实,在张××处,对于孟××主张的其他陪嫁物品,因孟××曾拉走一次东西,现张××处有棉被三床、毛毯两条、毛巾被两条、枕头两个、铁制洗脸盆两个、暖壶两个、台灯一个、尿桶一个。对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物品,孟××称,有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厨房案板一个、带桶拖把一个、床头一个、办理包年宽带网络;张××称,共同购置的不是洗衣机而是甩干机一个,床头是张××同居前购置,其他属实。(判决14)
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男方的彩礼和其他财物,还是女方的陪嫁物品,主张权利时都需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在第14份判决中,虽然女方在庭审中称陪嫁物品中有两个尿桶,但男方坚称现有物品中只有一个,双方各执一词,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现有尿桶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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