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基本案情:
还是那个小石,回家找妈妈要了离婚协议一看,协议里确实只写到给付抚养费至小石成年。对于找父亲要抚养费也算是死心了。其实他就是听了我们的普法讲座之后忽然想到了自己,父母离婚后,他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不仅从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来没有来看过他。母亲也说她能养得起自己的孩子,用不着那个负心男人的钱。
只是他又想起了一个问题:既然对方从来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以后对方要来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我能不能拒绝,至于对方的遗产,我也绝不会要一分。
律师解答:
不可以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拒绝赡养父母。
《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一样均是基于双方的亲子关系,与对方是否承担了赡养义务是没有关系的。即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也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了赡养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也是有些例外情况的,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对子女事实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让一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受害者去赡养加害者,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都难以让人接受。当然如果子女能够摒弃前嫌,自愿赡养的除外。但实践中对于免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特殊情况是从严掌握的。
另外,《民法典》第1067条相对于原《婚姻法》第21条也进行了改变,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请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变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这一改变是降低了老年人主张赡养义务的标准。
小石说,那我只能祈祷上头,祝他吃饱穿暖还有钱花,以后都不要来找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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