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屡见不鲜,实施一方企图通过该种方式,营造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状况,从而使得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于该方,从而达到获得直接抚养子女的目的。
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法院虽不认可抢夺、藏匿行为,但在法律规制上一直处于争议状态。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填补了此项空白。新规用3个条文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1、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一方存在该行为,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禁令。
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看:新规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视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予以预防和制止。
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是在保护人格权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的保护制度,而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2、分居期间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诉讼确定暂时直接抚养一方,并配合另一方的探望等监护职责。
从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看,通过诉讼暂定直接抚养人目的是为了解决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一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具体形式。
如果未发生抢夺、藏匿等行为,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因此提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是否还会有相关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就不得而知了。
3、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列为争夺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离婚诉讼中争夺抚养权的不利因素,但抢夺、藏匿行为事出有因(这个“因”得是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则不得列为不利因素。
除此之外还将其他三种情形列为了不利因素: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当然还有兜底条款: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只要有规定的不利因素就不能获得抚养权了,法庭还是会综合考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等进行判断。
所以新规并未规定只要存在抢夺、藏匿行为就一定不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如果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抢夺、藏匿,则会作为不利因素进行考核。
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有权利获得父亲和母亲的爱和保护,不要因为夫妻的矛盾和争夺,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以及获得父爱母爱的权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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