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另一个关键词就是子女抚养权。
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法院在判决时采用什么判决标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条规定描述了三种情况: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2、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3、已满两周不满八周岁的子女则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前两种情况很容易判断。但第三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因为每个案子的背景和情况各不相同,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作为判决标准,但从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掌握的司法案例来看,父母双方谁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关键。
一是考虑抚养一方能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即考量抚养人一方经济情况、工作情况、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
二是考虑抚养一方能否给予未成年子女足够的精神利益,包括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
所以,对于离婚过程中需要争取二到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权利的父母需要从以上方面提供证据。
注意:经济条件并非抚养权判决的绝对优先标准。父母的经济情况是考量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在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对情感和精神的需求会远超物质条件。所以不能单以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条件作为判决标准。
既然有原则,也会有例外。下面我们就说一下例外情况: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45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母方有特殊疾病、有抚养条件但不履行或其他不宜与母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由父亲直接抚养不足两周的未成年子女。
二、“已满两周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极特殊的情况,比如长时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的也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需要优先考虑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父母服刑的子女、有继父母的子女以及收养子女的抚养情况等等,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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