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中,我们曾探讨过《大学生,还可以找父母要抚养费吗?》一文,详细分析了成年大学生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问题。文章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一旦子女成年,尤其是成为大学生后,他们通常不再享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后,抚养费也就无法再发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功能。因此,成年子女追偿抚养费也无法实现其在未成年时所预期的作用。
尽管如此,也有观点认为,成年子女在追索未成年时期欠付的抚养费时,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抚养费的追索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追偿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向未直接抚养的父(母)提出支付要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2、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未直接抚养的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对欠付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期间约定了抚养费,未直接抚养一方未支付的:
1、如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则子女有权请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之前欠付的抚养费。
这和之前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为了发挥抚养费的功能,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2、如子女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则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向未直接抚养一方主张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从该条规定看,将之前实践的争议明确化: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再享有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但同时规定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这也明确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也可以是夫妻中的一方。
3、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时,是否也存在时效限制?
笔者认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抚养费的追索权利应受时效限制。法律之所以赋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费请求权系基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双方系合同关系的一种,当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期限届满,诉讼时效也应当开始计算,故,一般来说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应从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的次日起计算三年时间。
通常情况下,子女年满二十一周岁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抚养费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另一方提出时效抗辩,则极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如另一方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也不得直接适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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