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2024年9月,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判决两个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自己抚养。
█ 女方:男方持刀家暴,威胁女方和父母
女方陈述,男方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动手打人。女方外出务工回来在娘家,男方知晓后,将女方拖回家中,限制人身自由,威胁要将女方杀掉,拿刀具在女方面前晃动,还扬言要将女方父母杀掉,给女方精神及心理造成了影响,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庭审时女方提交了报警记录、照片,拟证明男方有家暴行为,但法庭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女方待证目的,此外女方提交的视频证据,法庭认为无法证明女方受伤系男方实施家暴所为。
█ 男方:先起诉重婚,再决定是否离婚
男方辩称,女方有出轨行为,自己打算先起诉女方重婚,待重婚问题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离婚。又称,如果离婚,则自己只抚养次子,其他两个孩子让女方抚养一个,另一个孩子无论谁抚养,对方都需要支付抚养费。
男方向法庭提交女方就医单据,欲证明女方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怀孕,法庭审查后认为,该单据能够推定属女方就医记录,故予采信,认定女方在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行为。
█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令离婚的法定标准,女方虽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
判决书进一步论述,民法典第1079条所谓涉重婚的离婚纠纷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主要应该是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本案中男方系无过错方,其没有明确表态同意离婚,故法庭对其慎重态度应充分考虑。更重要的是,双方对三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分歧很大,为孩子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考虑,也应继续维系双方婚姻关系。
法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决不准予离婚。
█ 律师分析:
本案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实际上涉及的几个问题都很重要。
一、关于家暴证据问题
虽然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张,但是极少有当事人能够提供与之相关的有效证据,一方面家庭暴力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很难知晓,另一方面便是当事人缺乏意识,没有积极保留家庭暴力相关证据,以至于法庭无法认定相关事实。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家庭暴力”的证据,你留存了吗?》中,根据实务经验总结过 “家庭暴力”行为的取证:
1.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求助记录:向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3.医院证明:受伤严重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介绍信、伤情鉴定意见或者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包括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病历等)。
4.录音录像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包括受伤照片、事后取证中施暴一方对施暴行为确认的录音、聊天记录、短信等)。
5.保证书:施暴者事后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二、关于判决离婚标准问题
我国从 1980年《婚姻法》开始,已经明确把“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1989 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中,女方提交的被家暴证据未被认定,其出轨且怀孕,系过错方,作为无过错方的男方,其并未明确表态同意离婚,故法庭对其慎重态度充分考虑亦属合法合理。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有过错一方要求离婚,但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确实已经感情破裂,那么就应当判决离婚,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可通过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来实现。
三、关于重婚问题
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将女方过错表述为重婚,是不准确的,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来看,并不能证实女方已构成重婚。
关于重婚,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距离重婚罪还有多远?》中提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如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本案判决中未有女方“与他人同居”的表述和证据,故所谓重婚更是无从谈起。
当然,现实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故《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判例将出轨怀孕认定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事实。
四、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一均表述为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无“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方直接抚养。
本案中,夫妻双方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目前均由男方抚养,二人对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分歧很大,法庭为孩子合法权益,以及健康成长考虑,继续维系双方婚姻关系,暂不改变子女抚养现状,也是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的角度进行了综合考虑之后的一个判断。
诚征婚姻继承裁判文书(婚姻、继承、婚恋赠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等),供类案学习探讨之用,我们保证保护隐私。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加微信咨询
22
该文章《女的出轨怀孕,男的“持刀家暴”,法院为何仍未判决离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hild-custody/minor-protection/46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