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时间线:同居7个月,孩子出生
2018年8月底,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据法庭调查认定,双方在2018年9月初有同居性生活。
2019年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5月2日,女方生产一女。2019年8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
2019年9月2日,双方在法院调解女儿抚养费纠纷,商定孩子随女方生活抚养,男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2024年1月,男方提起诉讼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 法庭审理:女方不同意,不启动鉴定程序
庭审时,女方未到庭。
法院认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男方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有合理排除亲子关系的事实。
男方请求亲子鉴定,但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此予以拒绝,故法庭不能启动鉴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支持男方主张的必要前提是,作为原告的男方提供了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即男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形成否认亲子关系的合理证据链条,亲子鉴定是对证据补充或补强,不是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而经法庭查明,男方生理能力正常,其认可在2018年9月初与女方有同居性生活,男方的陈述和认可,时间上符合女方受孕并在正常的孕期生育孩子。从时间、空间、生理、生物性上,男方均无证据能合理排除自己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
故法庭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 律师分析:“正当理由”与“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不仅涉及子女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基于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和断定。
司法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认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即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存在婚前性行为、婚内出轨等事实原因,可能出现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即子女与被推定的父亲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法律上有必要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与亲子关系推定相配合,平衡了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一、否认亲子关系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1073条第一款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司法实践对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持审慎介入的态度,即非必要不干预。如前所述,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对未成年子女影响甚大,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血统真实性与身份安定性,涉及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更深层次的考虑则是家庭伦理、公序良俗,及社会安定等因素。
“正当理由”是一个概括性概念,法律并未明确其具体涵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该限定条件要求起诉方应当承担与其诉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诉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赋予法庭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满足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实际需求。
二、亲子鉴定的“必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一款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条规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一般来说,应提供时间、空间、生理、生物性上的基本证据,法庭才有可能启动鉴定程序:
时间、空间方面,双方在子女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生理方面,男方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生物性上,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当然,子女如与他人有血缘关系,一般来说也无亲子鉴定的必要了。
本案中,男方没有提供任何“必要证据”,显然系没有“正当理由”,因此被驳也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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