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
一般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在这里,我们说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4处提到“同居”,分别是第1042条、第1054条、第1079条、第1091条,除1054条外,均以固定组合“与他人同居出现”。
但《民法典》本身未对“同居”进行描述或者定义。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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