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
实践中其它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则尊重双方的协议内容和安排。
其次,如无协议,则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因为同居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财产。
再次,如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紧密、财产混同,则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如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应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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