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关系纠纷有两个下级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实务中,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毕竟,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5
该文章《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如何处理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ohabitation-disputes/custody-of-joint-children/46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