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男方出资,女方买房
男、女双方于2021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分手。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购房的出资款,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后经二审法院查明,男方共向女方转账35万余元,用与女方购房首付及还贷。
█ 一审驳回,二审改判返还约77%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女方返还钱款,但在庭审中又否认其中购房款为彩礼,认为只是购房款。其余钱款,结合支付时间、用途亦不宜认定为彩礼,故男方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女方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男方给与女方的款项为35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一般金额较大,明显区别于一般赠与。本案女方认可案涉购房是为结婚而准备,也认可35万余元系彩礼性质,故对于男方大额转账等较大支出应视为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属于婚约财产。因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相关钱款应酌情返还。
最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购买目的、背景、过程、资金投入成本及使用等因素,酌情认定了女方返还款项的数额,经笔者计算,返还比例约为77%。
█ 律师分析: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民间习俗,订婚的男女一般会有钱物往来,俗称彩礼。
当然,“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相关法规对彩礼的范围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一般来说,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并未明确指明叫“彩礼”。
婚约财产具有赠与性质,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成就条件的。就本案而言,男方所出的购房款数额巨大,无论叫不叫“彩礼”,均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故法院判决返还了较大金额。
最近,有很多读者询问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是否有明文规定?
没有。但我们经过研判大量同类判例,结合法律规定,总结并写了一篇文章《一文说清——彩礼返还裁判尺度》,或许能解答部分读者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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