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会遵循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从而保证公平合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是法律平衡双方经济、利益的考量,也是财产处置原则的有益补充。
《民法典》分别进行规定: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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