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行为。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们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
而之所以规定离婚经济帮助,主要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出了努力,其中就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所以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造成。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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