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文章和视频,发现民间一直流传着“女方先提离婚吃亏”、“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说法。
实际上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法院并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的离婚就对谁有微词甚至偏私。相反法院会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析离婚的原因与过错,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判决离婚及离婚所涉及的财产、抚养等问题。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因为对方存在过错,比如对方存在出轨、家暴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等。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与评判,即要求过错方给无过错方以经济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时做出一定的倾向给无过错方。
这种情况下,不仅提出离婚的一方不是吃亏的,甚至可以说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了更利于自己的结果。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仅仅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并不存在过错行为,那么法院也会查明双方的具体情况,记录离婚的理由和分居时间,即便第一次法院并不会判决双方离婚,那么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提出离婚的再次提出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说真的有吃亏的情况,更多不是基于法律或者审判,而是协议离婚过程中。对方基于你急于离婚的心理,迫使你为了离婚不惜放弃一些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然而,更多情况下则是因为你的一味忍让而换来对方的得寸进尺。
是否真的要走到离婚这最后一步,只有当事人心里最为清楚。所以,如果真的考虑好了,为主动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提起诉讼未必是一件坏事。在主动起诉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对双方的情况及财产做一些准备之后再提起诉讼,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附:《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中法院判决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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