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离婚时,才知道女方名下有套房
2020年,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据本案二审判决书描述,在双方协商离婚之时,男方才知晓女方名下有一套房产。
该房产原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2017年7月过户至女方名下。男女双方均未对该房产过户支付相应对价。
2020年11月,女方将该房产售与案外人。
于是,男方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女方支付折价款60万元。
█ 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认为:女方与其父亲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完成过户手续,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时,男方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涉及的离婚协议文本,证明两人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女方也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认为:弟弟为残疾人,自己对该房产系代管行为。
女方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房产为女方弟弟所保留。
█ 女方证据优于男方证据
法院认为,房产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二人未支付相应对价,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结合女方父亲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弟弟健康状况,以及证人证言,因此女方所提供的证据相较于男方更具有优势,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被驳回后,男方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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