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五次起诉,历时7年终离婚
2024年7月,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这是女方第5次起诉离婚。
女方陈述,其曾于2017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3月、2022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自2022年起双方长期分居,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诉讼请求有四项:
1、离婚;
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婚生女男方抚养;
3、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
4、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感情淡漠,女方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且与男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离婚。
女方起诉五次才离婚,前四次为何没有成功,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据判决书描述,女方前3次起诉时,《民法典》尚未实施,受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调整。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前述《婚姻法》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一款规定,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情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一种具体情况,从而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 父母都不愿直接抚养三岁女儿,法院怎么判?
根据双方陈述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双方婚生子8周岁,随女方生活,婚生女3周岁,一直随男方及男方父母生活。
本次起诉,女方要求直接抚养儿子,并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男方抚养,对此男方辩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如果女儿跟着女方生活,就同意离婚,言外之意如果女儿要自己抚养的话就不同意离婚。
然而,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不能将愿否直接抚养孩子作为筹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婚生子已经8周岁,故法官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随女方一起生活,故尊重其真实意愿见,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800元标准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对于婚生女,女方要求判决由男方直接抚养,虽然男方不同意但法官考虑到孩子长期与男方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产生依赖并已建立起深厚感情,由男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判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按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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