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案例:两个孩子非亲生,男子愤而起诉
某省一男子,2010年时经人介绍与妻子相识,2012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生长女,2016年9月生次女,之后又生了一个儿子。
2024年1月,该男子发现次女和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
排除该男子为这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男子愤而起诉,要求离婚。
█ 判决:两相抵扣,互不相欠
关于男方诉请、女方答辩和法院判决情况,笔者总结如图:
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5976元/年,故法官判决:
女方应承担长女自离婚起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为25976元÷12个月×72个月÷2人=77928元。
女方应支付男方次女自出生起至离婚时的抚养费为25976元÷12个月×93个月÷2人=100657元。
女方应支付男方儿子自出生起至离婚时的抚养费为25976元÷12个月×70个月÷2人= 75763.5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5651.5元,有整有零,推测应为凑数,因为前述这几笔钱加起来,即77928元+100657元+75763.5元+25651.5元,正好等于28万元,而28万元正好是男方得房后应该支付给女方的房屋折价款,故最后判决两相抵扣,互不相欠。
█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了5种法定离婚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如果有这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即便是初次起诉,法院一般也会判离。而本案女方在婚内出轨,且与其他人生了两个小孩,可以认为符合前述第5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个问题是一方有过错,如何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协商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女方存在过错,故对于60万元的房产,其少分2万元,即分28万元。
第三个问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标准。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女方有重大过错,男方有权要求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根据该解释,法官对此有较大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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