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为了敦促义务方在离婚后履行金钱相关义务,有不少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对当事人履行协议起到一定约束作用?法院裁判尺度如何掌握?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约定日万分之五,法院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计算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夫妻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男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话,年息达到了18%,明显太高。起诉时,女方主动将违约金调减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个数字显然参照了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规定。
法院认为,女方主张的违约金,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过高,故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为止。
案例二:起诉每日1万,支持按LPR计算,也支持5万律师费
原、被告(男方)于2023年1月11日登记离婚,在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
男方同意给予女方人民币80万元作为补偿,分三期支付,如男方逾期支付,按一万元每日向女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应遵照本协议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
法庭查明,截至庭审之日男方仅支付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原告诉请的款项是基于双方离婚时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依法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从案件诉讼之日起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对于超过该报价利率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罕见的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5万元律师费,理由是《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故予支持。
█ 律师分析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合同法》第2条第2款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里的“其他”没有明确,在实务里引发一些争议。而在《民法典》2020年1月1日施行之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从司法实务来看,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即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只能针对钱款义务,不能针对身份关系。
因为离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仍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保障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受法律保护。
当然,违约金数额也应合理,若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进行调整,法庭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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