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结婚,婚后小张将工资卡上交,共同财产由小李进行管理。
后来小张工作调动去了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也慢慢出现了问题,一次争吵之后小张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诉请并未得到支持。
意外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小张发现妻子名下有近六十万的银行存款,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入到岳父老李名下。
这明显是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小张又将妻子诉至法庭,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小李抗辩
涉案款项系小李父母委托小李进行理财的理财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认为:
通过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小李无正当理由短期内多次、大额取款,且将部分款项转存至案外人名下,足以认定被告小李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原告小张主张分割婚内夫妻财产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小李在经过本人账户及案外人账户多次来回转账后,无正当理由将xx元转给案外人老李,被告小李虽辩称该款项系案外人老李委托其办理理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委托理财行为,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该xx元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关于财产分割份额,被告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取出并转出大额存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少分,酌定原告小张应得份额为60%,被告小李应得份额为40%。
█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对家庭资产进行处置的,会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害,也自然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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