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21号)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姚某撤回起诉。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调查核实。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案涉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向某县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信息等材料,查明与姚某登记合影照片中的“莫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某长相出入较大。且“莫某某”名下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依次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份。二是多次询问姚某及相关证人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初步查明“莫某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并于次日出走等事实。三是福建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办案组赴山西跨省开展调查,走访多个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莫某某”在山西省某县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及照片与在福建省某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莫某某”高度相似;山西某县同“莫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张某陈述其亦受骗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姚某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持续7年未能得到解决,致使姚某不能与未婚妻登记结婚,两个子女难以落户就学。
公开听证与专家论证。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分歧,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9月16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公开听证。听证会重点围绕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姚某的婚姻登记展开,姚某和行政机关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县民政局应主动撤销婚姻登记。针对“冒名登记婚姻”应否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又邀请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虽然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再将“冒名结婚”“假结婚”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符合立法精神。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姚某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获,该案正在侦办中。
争议化解。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年10月14日,某县民政局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鉴于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姚某长期奔波申诉,生活陷入困境,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姚某司法救助4万元,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
【指导意义】
(一)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行政案件,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应当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司法救助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少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当事人双方矛盾深。化解行政争议应当以精准化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是非,为化解争议奠定基础。针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分析论证,统一法律适用分歧。对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的,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对于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协调司法救助,纾解当事人的生活窘困,体现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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