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什么是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所以,在认定家庭暴力时需要满足两个点:一是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二是实施了上述规定的暴力行为。
█ 认定“家庭暴力”有什么作用?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如果认定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则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并可以要求实施家暴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甚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证自身安全。
█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虽然很多当事人在离婚中提出了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张,但是极少数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一方面家庭暴力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很难知晓,另一方面便是当事人很少能有意识积极保留家庭暴力相关证据。
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取证:
1.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求助记录:向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3.医院证明:受伤严重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介绍信、伤情鉴定意见或者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包括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病历等)。
4.录音录像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包括受伤照片、事后取证中施暴一方对施暴行为确认的录音、聊天记录、短信等)。
5.保证书:施暴者事后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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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家庭暴力”的证据,你留存了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domestic-violence/4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