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换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为民事主体提供及时救济,以便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虽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仅适用于人身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范围是所有人格权。而且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人格权侵害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自2021年以来,有多家法院陆续做出了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裁定书。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网站,发现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裁定书,远多于申请成功的裁定书,猜测大部分是在被申请人愿意妥协改正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自愿撤回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也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案例一 分居期间藏匿孩子,不让另一方探望
【基本案情】
熊某(女)与毛某(男)系夫妻,育有一子毛某某。2023年8月,毛某将毛某某从之前居住的家中带走。此后熊某未能探望到毛某某。自此熊某通过报警、妇联求助等方式要求毛某协助探望,毛某未予理睬,熊某遂于2024年1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熊某与毛某分居期间,熊某作为母亲,多次要求毛某协助探视婚生子,即便通过报警、向妇联求助的方式,也均未如愿,故毛某在主客观上阻碍熊某探视婚生子毛某某;毛某虽陈述熊某脾气暴躁、易怒,担忧对毛某某成长造成影响,但其未举证证明熊某的探视损害到毛某某的身心健康,故不存在应当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案件存在熊某探视权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熊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毛某阻碍申请人熊某探视婚生子毛某某。
案例二 分居期间,骚扰殴打对方及其家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徐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徐某称双方以分居的形式共同居住在某房屋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一直用语言及微信方式威胁徐某及其近亲属,尤其在徐某做完手术并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后经常威胁,2022年9月2日李某实施了殴打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为保护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通过电话方式询问被李某,李某桓承认确实双方之间爆发过肢体冲突,称都是徐某挑事在先,保证今后在语言及肢体上不再与徐某发生冲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基本情况,将人身安全保护范围认定为禁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裁定如下:一、禁止李某对申请人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侮辱申请人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例三 离婚后辱骂恐吓,对方面临现实危险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称,其与被申请人何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调解离婚。离婚后,何某对李某当面或以电话等方式辱骂骚扰,并扬言要侵害李某人。李某认为自己人身面临现实危险,惶恐不安,特申请裁定对自己人身安全保护,禁止何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与申请人近亲属及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禁止何某对自己实施恐吓、威胁、人身伤害、暴力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毛以暴力方式对申请人李某实施伤害,对李某及其近亲属和家庭成员造成现实危险,李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裁定如下:禁止何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家庭成员;禁止何某对李某实施恐吓、威胁、人身伤害、暴力行为。如被申请人何大毛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多次直播骂人,诉讼期间仍未收敛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附:《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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