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且受害者多为女性。受传统文化影响,不少人存在错误认知,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可外扬,从而使得家庭暴力行为更具隐蔽性,致使不少受害者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长期生活在痛苦和恐惧之中。
本案中,女方遭遇家暴,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报警后有关部门虽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其起诉离婚后仍被驳回。
█ 女方陈述:
2009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便共同生活,育有一女一子。被告脾气暴躁,双方长期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24年7月某日,因女儿外出到同学家里玩耍,被告回家不问经过,便对原告实施暴力,菜刀威胁,拳脚相加,致原告多处外伤。2024年6月15日某日,原告发现被告婚内出轨,与她人同居。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家庭义务,长期喝酒,不求上进,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
█ 男方态度:
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 法院认定:
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并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婚姻历程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举证不能。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驳回原告诉请。
█ 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典》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法定离婚的几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便是其中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明确解释,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证据,你留存了吗?》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对施暴者进行教育、警告而出具的书面文件,旨在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原告能够提供有效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将有助于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增加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当然,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非直接决定离婚结果的因素,其效力还需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整体判断。
本案,从判决书的描述来看,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当地派出所向其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
现查明:男方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殴打,致女方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鉴于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虽证据确凿,认定无误,但其情节尚不十分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受害人从维护家庭完整稳定考虑给予其改正错误机会,不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公发【2020】112号关于印发《反家庭暴力八项措施》之规定,现决定对男方给予告诫。
从以上内容来看,未能判决离婚,或许是男方自接到《家庭暴力告诫书》行为收敛,未再有家暴行为,或许与女方态度不够坚决也有关系。
当然,女方应有自己的苦衷,或系怜悯之心,或为两个孩子前程考虑。
人人有本难念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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