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债务,以图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这些情况并不鲜见。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一般会在离婚前、甚至离婚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亲友名下,在诉讼时也不真实陈述自己的财产状况,且这些财产其配偶未曾留意,甚至根本不知道还存在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虚构债务,是指夫妻中一方通过与亲友串通制造假证、伪证,虚构存在共同债务的事实,然后请求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以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
这几种情况,对于法庭查明情况不是很难,毕竟这些手段方法会留有痕迹。
对于绝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枕边人是何种人?做事方式如何?近期有何动向?一般都会有所感知,有蛛丝马迹可寻。
因此,如果觉得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应该借助法院的力量调查取证,并分析证据疑点,以查清对方隐藏和转移的财产,甄别真假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债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文章《他说她出轨,她说他家暴,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提到的离婚判例里,女方就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行为,但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女方银行卡交易明细,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在该案中,女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几名案外人转款、回款,扣除回款后,在几人处留存共计162333元。法院认为,银行卡交易信息及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女方分别向几名案外人转账,通过录音能够证明女方与案外人商议转移财产的细节,并最终认定女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62333元。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判决男方分10万元,女方分62333元。
女方称自己名下有个人借款,男方则举证证明案外人向女方转账的款项为虚构债务,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不予支持。
此外女方主张有三家银行各30万元的贷款,法院也分别做出了认定:
前两笔贷款在法院开庭时均超过还款日,从女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贷款是否偿清,也即女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债务现在仍然存在,且贷款用途均系个人经营,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一笔贷款发生在分居期间,女方无法证明此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女方未提交贷款合同,用途不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女方的90万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构债务这类问题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 “谁主张谁举证”,从众多判例来看,法院不予认定的理由在于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如此处理自有其合理性——如果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势必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助长虚构共同夫妻债务违法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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