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协议分配50%给配偶并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2013年相识恋爱,并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2022年6月,小明与小丽签订《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将小明婚前由其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小明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小丽50%的份额。之后,小明将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各占50%。
2024年,小明起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称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决解除与小丽的婚姻关系、房产归小明所有。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小明与小丽解除婚姻关系,案涉房屋50%的份额应归还小明,由小丽配合办理相应过户手续,并酌情认定由小明补偿小丽40万元。
小明与小丽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维持。案涉房屋系由小明的父亲在小明婚前出资购买,登记于小明名下,属于小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小明、小丽均认可该房产目前价值240万元。小明在结婚后一个月即向小丽赠与部分房屋产权,其目的应理解为维系和睦长久的婚姻关系,但小明与小丽之间的婚姻关系仅持续两年时间,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小明起诉离婚,小明对于离婚并无重大过错。另外,双方恋爱及婚姻期间均由小明负责家庭生活开支,小丽负责照顾家庭,双方均对家庭有所贡献。而小明起诉离婚虽有一定合乎常情的理由,但仍对小丽造成相应的情感及生活影响。同时结合离婚时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考量,一审法院判决小丽应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归还给小明,小明向小丽补偿4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常情常理,应予以维持。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小明基于维系和睦长久的婚姻关系进行的赠与,而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小明起诉离婚,小明对于离婚并无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小明所有,酌定小明给予小丽经济补偿40万元。案件判决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夫妻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贡献,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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