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2021年,张某以手头紧、买车、买衣服等理由向小明借款,前后共借走四笔款项,其出具借条。到期后张某拒绝还款,小明遂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张某仍拒绝还款,小明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小明以张某配偶李某女在电话中对债务进行过追认为由,要求追加李某女为被执行人,但申请未被受理。
追加李某女存在法律障碍。根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符合可以追加张某配偶李某女为被执行人的条款作为依据。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出现了几个案例: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夫妻中举债一方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社会影响极大。
如何甄别夫妻“一方虚假举债”与“二人假离婚、真逃债”,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确实是个难题,纵观古今中外,法律有时也如跷跷板,时而这头高,时而那头高,绝对的平衡保护并不存在。
针对当时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立法者也煞费苦心,从程序设计上进行了规制,《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规定: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虽有李某女事后追认,但执行法官无法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知》对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也做了指导:
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符合可以追加张某配偶李某女为被执行人的条款作为依据。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某的老婆李某女为被执行人并无可能,只能提起诉讼,起诉李某女,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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