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股东离世后,其名下股权继承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股权是否为合法有效遗产;二是公司对于股权继承有无特别约定;三是继承人内部依何种方式、由谁继承,这涉及到《民法典》中继承编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
先看第一个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股权属于遗产范畴,但现实里经常出现“股权代持”、“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等情形,也即虽然该股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上出资、经营和收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名下股权有可能未能被认定为遗产。
第二个问题,有限公司是资合兼人合的公司,股东结构具有闭合性,股东之间因彼此了解、信任及情义才选择共同创业,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犹显重要。故而有的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股权不能继承,一旦有股东去世,则由其他股东强制购买或者由公司回购该股权,公司章程如有类似约定,则继承人只能接受相应的股权对价,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第三个问题,要先看离世的股东有无遗赠协议、遗嘱留存,有则依之,无则法定。如有多位继承人且无法就份额比例协商一致诉诸法院,法院最终会结合各方赡养义务履行等情况,判决各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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